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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定期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开展核酸检测

国家卫健委:定期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开展核酸检测
2021-01-26 17:26:39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国家卫健委网站1月25日消息,为有效防范新冠病毒通过物流渠道由境外向境内传播,牢固树立科学防控、“人物地”同防理念,科学指导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编制并印发了《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从物、人、环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进口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措施。一是在进口物品管控方面,要严格落实“五查”制度,加强对进口物品源头、装卸储运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和销售经营过程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管控,做到进口货物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做好进口物品外包装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同时,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也应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一旦发现核酸检测阳性样品要按要求严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二是在从业人员管控方面,要落实新冠病毒防控管理措施,建立新上岗员工健康登记制度、员工日常健康监测及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个人防护知识宣传。高风险岗位一线从业人员在落实一般个人防护措施的同时,还要采取更严格的个人防护、核酸检测、保持安全距离和健康状况异常人员的应急处置等措施,从而加强从业人员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更有效的预防新冠病毒的传播。三是设施与环境消毒方面,进口物品运输工具、贮存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和销售经营场所等环节要按要求采取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防护措施,合理配置清洁消毒用品、洗手消毒设施和警示告知牌,保持作业场所的整洁有序,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相关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规范指导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1年1月17日

附件: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

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为规范指导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新冠病毒通过物流渠道由境外向境内传播,针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重点环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从境外进口到我国的物品(冷链物品除外)的加工、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进口冷链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冠病毒防控参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执行,消毒剂的使用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执行。低温环境下应当注意确认消毒效果。

二、进口物品管控要求

(一)源头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进口物品的全流程管控,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货物入境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毒证明等相关物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凡是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储存、加工、销售。进口商或货主如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在货物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时,应当主动将相关物品安全和防疫需要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已进入国内储存、销售、加工环节但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和消毒证明的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选择独立的、不会对其他物品造成污染的区域进行暂时性封存,并尽快完成存量物品的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在取得核酸检测阴性和消毒证明后方可进行入库储存、加工和销售。

关键词: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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