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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烟台招远金矿“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山东省政府关于烟台招远金矿“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21-07-10 09:56:31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

“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1〕117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王敬志,中共党员,招远市曹家洼金矿法定代表人,招远市曹家洼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进桂,中共党员,招远市曹家洼金矿矿长,招远市曹家洼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徐国栋,招远市曹家洼金矿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宋涛,招远市曹家洼金矿安全总监,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王永志,招远市曹家洼金矿采矿车间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林书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招远办事处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杨茂兴,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招远办事处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王德铅,招远市曹家洼金矿3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施工队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赵成方,王德铅施工队作业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王义亭,王德铅施工队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人员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或政务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建议问责人员。

1.原旭东,招远市夏甸镇党委原副书记、原镇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尹志广,招远市夏甸镇党委原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关键词:招远金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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