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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加强支付受理终端管理,个人静态收款码禁止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

央行加强支付受理终端管理,个人静态收款码禁止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
2021-10-14 15:34:01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支付受理终端涉及支付信息的读取、采集和支付指令的生成,其安全性和合规性对保障支付信息与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高度重视支付受理终端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先后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受理终端安全、条码支付业务等系列制度,对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众信息与资金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也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例如,部分市场主体变造交易的手段不断翻新,通过擅自更改终端交易路由、商户编码、商户名称、交易地址等方式隐藏违规交易,导致交易信息难以还原真实消费场景,不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投诉纠纷,还为不法分子借道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带来可乘之机。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款条码转移赌资,为跨境赌博活动提供支付通道。为有效提升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有力斩断跨境赌博等犯罪“资金链”,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人民银行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对银行卡受理终端有哪些管理要求?收单机构、清算机构为什么均需对受理终端进行管理?

《通知》围绕银行卡受理终端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收单机构建立终端序列号与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编码、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等五要素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围绕上述要求,立足支付市场主体不同职责,建立多层次规范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多方共治的管理体系。

一方面,秉承“谁的终端谁负责”,压实收单机构关于收单业务的主体责任。收单机构应建立终端序列号与五要素关联对应关系,受理终端使用期间变更任一要素的,应重新履行相关审核手续。收单机构应采用具备密码识别技术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确保终端发起交易可被准确追溯。

另一方面,秉承“谁的网络谁负责”,压实清算机构关于本网络秩序的维护责任。清算机构应组织成员机构对本网络入网终端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终端按照风险评级限期清退或升级改造。同时,建立入网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管理平台,会同成员收单机构在终端入网、变更、监测、退出等环节,对终端序列号与五要素关联对应关系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一旦监测发现相关要素与原绑定关系不一致的,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采取风险核查与处置措施,有效防范“移机”“套码”等风险。考虑同一终端可能入网多家清算机构,为避免重复建设,清算机构可自建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建立管理平台,但其主体责任不因委托关系而转移。被委托机构范围包括其他清算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具体对象及模式由清算机构自主确定。

三、《通知》对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通知》遵循同类业务同等标准的原则,结合条码支付受理终端与传统银行卡受理终端的异同点,对特约商户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与传统银行卡受理终端类似,可采集主要支付信息、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如卡码复合智能终端等,执行与银行卡受理终端同等的监管要求。对于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如扫码枪或盒子、显码设备、静态码牌等,考虑条码支付的普惠性,要求通过建立商户与收单核心要素对应关联关系、加强监测手段等方式强化风险防控。此外,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要求通过付款人的交易位置或其他关于移动终端实际位置的推算方式进行终端交易位置监测,防范终端滥用风险。考虑实施前述监测需收单侧、账户侧机构进行合作衔接,要求由清算机构会同收单侧、账户侧成员机构建立终端位置联合监测标准和规则,在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必要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共同确定核验频率、标准、模式等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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