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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国有大行五地试点特定养老储蓄,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

四家国有大行五地试点特定养老储蓄,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
2022-08-09 16:06:50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为持续推进养老金融改革工作,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银保监会、央行于日前发布《关于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11月20日起,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等四家国有大行在合肥、广州、成都、西安和青岛市等五个城市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单家银行试点规模不超过100亿元,试点期限为一年。

业内专家表示,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基于我国公众储蓄偏好来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与养老理财产品、养老保险产品和养老基金产品等形成补充。

四家国有大行五地试点特定养老储蓄

《通知》明确,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三种类型,产品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档,产品利率略高于大型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的挂牌利率。储户在单家试点银行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存款本金上限为50万元。鉴于试点银行系统改造需要一定时间,试点开始时间为2022年11月左右。

《通知》要求试点银行做好产品设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工作,保障特定养老储蓄业务稳健运行。

具体为四个方面,一是试点银行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储蓄业务优势,推出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充分体现养老功能的特定养老储蓄产品,推动特定养老储蓄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差异化养老金融需求。

二是试点银行应当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架构,为试点工作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完善相应的激励约束等机制,做好系统研发改造工作。

三是试点银行应当严格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业务。落实储蓄业务和个人账户管理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特定养老储蓄业务,不得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四是试点银行应当做好特定养老储蓄业务风险管理,充分评估风险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有效防控风险。做好产品宣传和消费者教育工作,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从产品本身看,此次推出的特定养老储蓄产品期限较长,在5—20年,利率较为适中,适合那些风险偏好较低、对流动性要求不高、追求固定收益的这群体,与居民长期养老需求比较契合。试点城市涵盖华东、华南、西南和西北地区,有助于通过试点了解和掌握不同区域储户对养老储蓄的需求。下一步,应该进一步丰富养老储蓄产品,优化期限结构。还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流动性支持措施,如遇到储户生病等情况提供部分提前支取以及存单质押等服务,以更好地满足广大用户多元化需求。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补充道,试点金融机构需要起好步,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不断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做好产品设计、风险管理、销售宣传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快内部系统建设等。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指出,下一步,银保监会和央行将密切跟踪特定养老储蓄试点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安全稳健开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商业银行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关键词:养老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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