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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泉水重点渗漏保护范围拟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济南泉水重点渗漏保护范围拟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2022-06-10 13:46:14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6月8日,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官网发布《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影响地表水渗漏的建设项目”拟修改为“泉水重点渗漏保护范围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名泉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

《关于<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显示:为了加强名泉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突出泉城特色和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济南市实际,济南市城乡水务局起草了《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8日至7月7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cxswjzcfgc@jn.shandong.cn,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联系电话:66602120,66602382。

据了解,济南市城乡水务局于今年3月份组成工作专班,政策法规处、泉水遗产处和有关单位数次组织立法工作专题会,围绕法规附件《济南市名泉名录》及名泉保护设施监管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修改稿。

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附件一《济南市名泉名录》,为2005年济南市名泉名录,距今约17年,期间济南市城乡面貌发生较大变化,行政区划也有调整变化。有的无名泉通过市政府进行了命名,有的名泉地址也发现了变化,权属不清。

近年来新发现一些景观较好、文化丰富的名泉以及莱芜区、钢城区名泉未列入济南市名泉名录进行依法保护,对《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附件进行相应的修改更新。

同时,在监管实践中发现,济南部分建设单位未将名泉保护设施尚未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流程,造成名泉保护设施落实不到位。

此外,泉水重点渗漏保护范围需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亟待通过具体制度及法律责任的设置,依法加强名泉的管理和保护。

名泉保护设施纳入验收范围

为实现城乡泉水一体化管理,对全市泉水保护实施统一管理,征求意见稿将济南市名泉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由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局修改为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修改,是因为2017年济南市进行了大部制改革,名泉保护职能由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划归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将“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中涉及名泉保护设施的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名泉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涉及名泉保护设施的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范围。”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作出的解释是,根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依据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泉水补给区有关建设项目的开挖深度、建筑密度、雨水收集入渗量等方面提出名泉保护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但是,建设单位未将涉及名泉保护设施尚未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也没有纳入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等审批流程,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造成有的名泉保护设施落实不到位。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关键词:济南,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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