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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回应“关于取消新农合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的建议”:还需谨慎研究

国家医保局回应“关于取消新农合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的建议”:还需谨慎研究
2021-08-15 15:37:56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8月1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34号“关于取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的建议”答复称,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考虑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属性,体现共享共建的社会责任和个人健康保障责任,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财政投入和制度可持续发展,还需谨慎研究。

答复指出,2011年至2021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58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320元。总的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7%,是居民医保主要筹资来源。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办法,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从个人负担看,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当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63%。对于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居民,国家还明确通过医疗救助对纳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给予分类资助,进一步减轻个人缴费压力。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资助9984.18万人参保,支出189.06亿元,人均资助参保189元,占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67%。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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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开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初步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已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的基本医疗保障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6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为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2016年部署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至2019年底,全国32个省、区、市(含兵团)已按要求全面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六统一”。总体上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体提升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解决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问题,实现了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也发挥了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激励制约效应。

一、不断完善居民医保筹资缴费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包括整合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筹资水平逐年提高既有逐年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有医药技术的快速进步、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的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

2011年至2021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58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320元。总的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7%,是居民医保主要筹资来源。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办法,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从个人负担看,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当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63%。对于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居民,国家还明确通过医疗救助对纳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给予分类资助,进一步减轻个人缴费压力。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资助9984.18万人参保,支出189.06亿元,人均资助参保189元,占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67%。

关键词:新农合医疗个人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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