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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最高奖励50万元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2022-06-03 15:04:17

2021年6月,《潍坊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结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如何举报奖励?

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通过拨打0536-12345潍坊市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举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

②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手机号码、现住址等;

③多人联合举报:应分别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并指定一位代表,未明确指定代表的以名列第一位的举报人为代表。

奖励金额如何计算?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第一档100元奖励: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第二档200元奖励: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第三档500元奖励: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3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第四档1000元奖励: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第五档1500元奖励: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第六档2000元奖励: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第七档5000元奖励: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第八档10000元奖励: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举报的单位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第九档50000元奖励: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第十档最高2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

注:举报人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最高可获500000元奖励)。

如: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

哪些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①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的;

②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③举报时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的;

④举报人未按照规定举报方式进行举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本人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

⑤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怎样领取奖励?

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接到举报查处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三种方式领取奖励:

①到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举报奖励;

②按照规定格式向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寄送申请材料;

③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受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注:举报时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的,申请举报奖励时以举报时提供的联系手机号码核对举报人身份。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者举报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奖金如何分配?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来源:潍坊融媒)

  责任编辑:王若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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