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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立法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2022-06-01 11:16:12

5月31日上午9:00,威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邹德生介绍《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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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22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新增加了7个条款,并对30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规范政府立法工作。

完善了政府规章制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是增加了贯彻落实党领导立法的基本要求。规定,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突出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完善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有关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完善了保障公众参与权、表达权的相关条款。一是增加了表彰奖励条款,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规定,公众在政府立法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立法项目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二是明确了立法计划草案和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规定,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三是增加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的规定。四是增加了调查研究和论证咨询的要求。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明确了部门的立法责任

在总结近年我市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了起草部门的立法责任。一是为了按时完成立法任务,要求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并明确工作进度和阶段任务。二是为了强化部门的协作,将部门会签材料作为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必备材料之一。三是为了解决报送的规章草案送审稿质量不高的问题,增加了将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文稿草案质量低下的,作为退回或者暂缓审查情形之一的规定。四是完善了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或暂缓审查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决定暂缓审查或者退回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起草部门,说明理由并提出工作建议。五是增加了政府立法考核和问责的规定。规定,政府立法工作情况纳入法治专项考核,对严重影响政府立法项目推进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完善了立法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

为提高立法效率,防止立法分歧久拖不决,影响立法进度。规定,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有较大分歧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对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评估。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章起草部门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此外,修订后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还对一些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适当调整,如将“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等。

为什么对《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

2015年8月1日起,威海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为规范政府立法活动,促进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2017年6月22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对政府规章的制定原则、方法、时限和顺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我市政府立法制度体系,保障了政府立法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自2016年我市正式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以来,市政府共制定出台政府规章17部,向市人大提交地方性法规议案12件,为“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但在立法实践中,也发现政府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部门立法工作责任不明确、立法分歧解决机制不顺畅、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立法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需要加强等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来解决。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出了一些新的论断和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论述的“十一个坚持”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的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应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需要在规章制定全过程贯彻落实。另外,国务院在2017年底修改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省政府在2021年修订了《山东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并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对政府规章的制定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对我市现行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通过完善制度措施解决我市在政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上级的一些最新要求充实到规定中,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制定一部市政府规章都要履行哪些程序?

制定政府规章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

立项:就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对政府规章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预期实施效果等进行研究论证,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纳入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每年九月份市司法局均会向社会发布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司法局网站或者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建议项目。

起草:对纳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审查: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相关材料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查主要从规章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规章和政策文件相协调,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当出现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规章的主要内容不符合上位法和政策文件规定等情形时,可以将送审稿予以退回或者暂缓审查。

决定、公布:规章草案经审查通过后,由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同意并签署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备案:政府规章公布后,在三十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修订后《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在保障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立法是法治的开端,公众参与既是民主立法的体现,也是科学立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保障。在保障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方面,主要规定了下列内容:

新增加了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条款。公众在政府立法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立法项目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在立项阶段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报纸或者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将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在起草阶段规定,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章草案,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在审查阶段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法草案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应当进行研究论证,形成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向公众反馈。

公众对已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已经生效的政府规章同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其他上位法规定,或者与相关政策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审查、修改、废止的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公众的建议,并反馈意见,如政府规章确需修改废止的,要按照立法程序纳入规章制定计划,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来源:威海发布)

  责任编辑:林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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