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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试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四市已出台文件先行先试

山东试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四市已出台文件先行先试
2021-09-27 10:32:34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为切实维护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意见,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机制,在全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对已投保住宅的购房人(或使用人)提出的维修或索赔申请,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快速维修或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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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购买,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内,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损坏或影响原设计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由承保机构负责维修或赔偿义务的保险产品。

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结合实际,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委托施工图设计前购买质量保险,将承保机构、保险内容、保险期限、理赔流程等投保信息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写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提供。

质量保险保费计入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其计算基数为投保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参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保修范围和期限有关规定,具体由投保人和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和更换的设备设施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已投保住宅的购房人(或使用人)提出的维修或索赔申请,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快速维修或先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应及时发出不予维修(赔付)书面通知书,并说明合理理由。

承保机构履行维修或赔付责任后,依法享有代位追偿的权利,可向建设单位以外的相关参建责任主体代位追偿。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不因建设单位投保质量保险而免除,鼓励相关单位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除不可抗力外,质量保险一经生效,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保险范围和期限不应少于(低于)原保险合同的约定。质量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破产或实际停业的,承保机构仍应依法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目前,济南、青岛、烟台、淄博等市已出台文件先行先试。山东省其他市可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参照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来源:新黄河)

(责任编辑:于冬月)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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