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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

国家卫健委: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
2021-07-30 14:45:21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国家卫健委官网7月29日消息,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其中提出,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要深入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及时提请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对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普惠托育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注重与上位法的协调,做好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后奖励扶助和制约处罚措施的衔接。压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大局的稳定。

附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军队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中国老龄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决定》精神

《决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着眼于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决定》充分肯定计划生育政策的伟大成就和历史贡献,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强调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兼顾多重政策目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决定》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决定》指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升优生优育和普惠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贯彻落实《决定》的重点任务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要深入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及时提请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对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普惠托育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注重与上位法的协调,做好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后奖励扶助和制约处罚措施的衔接。压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大局的稳定。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以深入实施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为主线,启动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保障儿童健康,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和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开展妊娠风险筛查,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严格进行高危专案管理。着力加强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组建区域急救专家组,强化转运、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升临床救治能力。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加强技术服务监管,保障相关技术规范、有序应用。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落实《“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增加妇产、儿科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实现省、市、县均有1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努力为群众提供怀得上、孕得优、生得安、育得好的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关键词:三孩,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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