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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一年

三部门明确: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一年
2022-05-20 15:46:22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三部门明确: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一年

1、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2、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3、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4、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

关键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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