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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违法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违法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2021-07-07 17:08:16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地震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地震发生时间、地震震中、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人员疏散、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紧急避险、自救互救。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矿山、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设施等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地震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

第十六条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和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装置及运行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地震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地震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预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和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矿山、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设施等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黄河)

(责任编辑:于雅男)
关键词: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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