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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设定事故报告时间!《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发布,4月1日起施行

严格设定事故报告时间!《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发布,4月1日起施行
2021-03-03 14:40:46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特定的地点,用于存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危险物品及其相关设备,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成立包括工艺、设备、安全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现场指挥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七)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九)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专业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关键词: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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