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山东内容 国际表达
齐鲁大地 :
当前位置:山东频道首页 > 资讯 > 山东要闻 > 正文

严格设定事故报告时间!《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发布,4月1日起施行

严格设定事故报告时间!《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发布,4月1日起施行
2021-03-03 14:40:46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

经评估具备恢复施救条件的,应当继续实施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用、征用所需装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物资。接到调用、征用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视频、图像、数据信息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抚恤和进行伤残评定;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二)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四)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

(五)未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的;

(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用、征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的;

(二)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关键词: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为您推荐

下载中华网山东APP

联系方式

中华网新媒体 山东频道
互动/投稿邮箱:
shandong@zhixun.china.com
山东频道商务合作热线:0531—86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