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近日,山东省印发《山东省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文件明确,2021年8月1日起,山东省将实施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将渔船生产经营行为与政策、资金、项目挂钩,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渔船所有人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渔船严管严控。
对列入黑名单的违规渔船,除依法实施处罚外,还将采取全省通报,不予受理赴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申请、不予转报其所属公司远洋渔业作业项目申请,不得办理渔船更新改造手续,扣除当年度10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不得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享受各项惠渔政策,不予受理其各类涉渔项目(含建造和购置渔船)申请等管理措施。
此外,涉事渔船、企业、企业负责人、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船长的行政处罚信息,将作为失信记录通报相关部门,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上述规定适用范围为在山东省注册登记或者船舶实际经营人为山东省籍,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1年内因违法被立案查处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或伏季休渔期间违法被立案查处2次(含)以上;违反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作业;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情节严重等十三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渔船管理期为3年,自《山东省列入黑名单渔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算。管理期内未发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之行为的,自到期之日起自动解除,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简称省局)按规定将黑名单渔船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船舶所有人及船舶经营人信息在失信单位名单中删除。管理期内再次发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之行为的,管理期将重新计算。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