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认为,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并非主观故意,而是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的升级改造;况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测的排放数值为0.05,远低于无组织排放标准。环保设施在没有运行的情况下,仍能达标排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再加上这是初犯。综合以上几点,王民向邹城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了免于处罚申请。
1月6号,王民再次来到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找到了当天的执法人员。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八款的规定,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免予处罚。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王民告诉记者,他们当天采取了限产一半的措施,且环保设施也在当天安装完毕投入使用,这一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也已看到,理应不处罚。对于这一说法,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工作人员也基本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