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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设立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山东新设立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021-04-23 17:01:42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第十四条本单位主任办公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机关政务保障中心的全面工作;决定召开并主持机关政务保障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机关政务保障中心的重要问题。

(二)负责机关政务保障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各项制度。

(三)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生活,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机关政务保障中心的各项工作开展。

(四)负责监督、检查机关政务保障中心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负责提出、审定机关政务保障中心各项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五)行使主任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五)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章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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