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主任办公会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2021年4月12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关政务保障中心。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