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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03-16 16:08:11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3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三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15日正式公布,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作了更进一步的细化,更加注重可操作性,网络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协同合作监管体系更加健全、消费者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放管服改革的成果被制度固化,政府的监管更加有力。

一、网络经营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一)网络经营活动的界定更全面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办法》在第二条中除了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之外,在第二款明确: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也属于网络经营活动。这个条款将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在网络社交和网络直播等活动中进行的经营活动也纳入网络经营活动的监管范围。

(二)网络经营各方的定位更清晰

《办法》第七条通过概括定义的方式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厘定,有助于网络经营活动中各方法律主体身份的厘清和法律责任的判定。其中,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为适应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的特殊性,《办法》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三)网络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更细致

《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办法》在坚持《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补充。《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其中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依法经营的法律依据。“公序良俗”强化了网络经营活动的社会道德责任。“积极承担主体责任”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二、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共治体系更完善

(一)行政监管的原则更加全面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办法》第四条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鼓励创新和包容审慎监管并非放任不管。网络经营和实体经营关系密切,线上和线下一体化监管才能防止相互割裂,提高监管效能。

关键词:网络交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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