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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03-16 16:08:11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五)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四、“放管服”改革更深化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本次《办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更加具有操作性。

(一)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有了标准

《办法》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种规定明确了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的范围,实践中边界更加清晰。

(二)网络场所登记更明确

《办法》第九条规定: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五、监管措施更有力

《办法》回应现实中市场监管调查难、取证难等客观情况,强化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权、取证权和可以采取的措施,使得执法更加权威、高效。

(一)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措施更全面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二)信用监管有依据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法律责任更明晰

《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的条款从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其总数占整个《办法》的20%多,使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其承担方式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次《办法》的制定和发布,一方面鼓励网络经营活动的创新,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强化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经营活动同样需要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样需要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和社会合作共治,线上和线下一体化将成为未来监管的主流方向。

(责任编辑:窦静)
关键词:网络交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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