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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03-16 16:08:11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二)协同共治体系更具操作性

《电子商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办法》第六条重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此外,《办法》丰富了协同监管方式。例如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使《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平台经营者为配合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的义务得以落地。

再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通过信息链接和公示的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更有效

网络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的保护更复杂。《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等。《办法》将上述规定进一步细化,使得消费者保护更加有效。

(一)更加重视消费者信息保护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消费者信息的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二)防止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并列举了常见的违法行为。

(三)商业性信息发送有规则

《办法》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例如第十六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四)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履行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关键词:网络交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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