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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滨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3月1日起,滨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2021-01-05 15:57:50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二)按照分类要求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三)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采取覆盖、压实、喷淋、洒水、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四)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进行干化处理;(五)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运输车辆干净整洁;(六)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第十二条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二)按照分类要求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三)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四)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垃圾产生量五立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可以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但是,应当将建筑垃圾委托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企业进行清运。

第十四条村民、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个人自建房屋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一委托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企业及时清运;(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自行委托或者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企业及时清运。

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堆放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是,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报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市区通行证。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三)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核准处置地点;(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违法超限超载,不得沿途遗撒、泄漏;(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装置、装卸记录装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合理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布局、选址和规模,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集中消纳、综合利用的原则设置,并向社会公布。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关键词: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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