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山东内容 国际表达
齐鲁大地 :
当前位置:山东频道首页 > 资讯 > 地市要闻 > 正文

3月1日起,滨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3月1日起,滨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2021-01-05 15:57:50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二)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二次污染;(三)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安全有序消纳建筑垃圾,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四)离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六)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七)配备排水、消防等设施;(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达到原设计消纳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拟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三章监督管理与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下列事项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一)建筑垃圾排放与需求信息;(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信息;(三)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信息;(四)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执法等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掌握并向前款规定的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管控。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实行联单管理制度,保证建筑垃圾排放量与消纳量的一致。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力度,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日常巡查机制。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清理;当事人不能自行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和惩戒机制。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和惩戒机制。

第三十条鼓励将拆除建(构)筑物、建设工程弃料中可利用建筑垃圾生产骨料、砌块、填料、路基垫层和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需要从本项目施工现场外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以及其他场地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剂使用;需要跨行政区域调剂使用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边环境。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二次污染。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生产的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鼓励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规划设计、招标采购中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第四章法律责任

关键词:滨州

为您推荐

下载中华网山东APP

联系方式

中华网新媒体 山东频道
互动/投稿邮箱:
shandong@zhixun.china.com
山东频道商务合作热线:0531—86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