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提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备,并在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同时予以说明。
依法严查!给拉飞线打地锁划“红线”
小区业委会通过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给业主和物业服务人都划定哪些“红线”?正在征求意见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三)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六)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
(七)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八)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有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九)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十)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疏散要求;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街道办(镇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意见稿提出,对违反规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高空抛物,经业主授权物业可用技术手段采证
近年济南多次发生高层小区高空抛物事件,令人防不胜防。为加强防范,《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二条提出,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但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此外,业主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物业出保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如果存在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又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委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符合这些条件,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条例(意见稿)》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不足十人,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并作出书面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