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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物业管理征集民意:车位只售不租最高拟罚25万元!

济南物业管理征集民意:车位只售不租最高拟罚25万元!
2021-01-06 14:41:30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管理、使用共有部分收益;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这些行为,将被罢免并罚款

《条例(意见稿)》提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九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以虚列支出、虚报账目等方式挪用、侵占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共有财产;虚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产,将业主共有财产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利益或报酬;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泄露业主信息,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的不实言论、信息;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或者诱导、鼓动其他业主不交纳相关费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应当允许其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中止其职务,并予以公示,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终止: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一年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半数以上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在任职期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前款规定作出中止职务决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出中止相应人员职务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条例(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或者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或者拒绝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公安派出所请求协助,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新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陈雅雯)
关键词:济南,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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