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等费用标准,《实施细则》规定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政府以及各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区的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这8种情形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施行,对“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补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且授权各市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根据省《条例》的规定,我市制定了具体标准。
一是制定了“只有一套住宅房屋”应享受的补偿标准,即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通俗一点说就是,如果要钱,就按46平方米领取货币补偿款;如果要房子,回迁时,就按照使用面积34平方米对应的建筑面积给房子,外迁时,就要拿着46平方米的补偿款置换价值相当的房屋。
二是《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的8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含企业单位自管房或已签订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
第二种情形: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产权住房(包括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以及有转让房改房行为的;
第三种情形: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征收获得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房屋的;
第四种情形:在本市他处有宅基地住房的;
第五种情形:在本市他处有保障性房屋(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征收补偿核查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时未退出的;
第六种情形:已经享受过本市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的;
第七种情形: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5年(含)内,在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获得过货币补偿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
第八种情形: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另有住宅房屋的。
启动征收程序后暂停办理析产分户手续
在城市更新中,如何保障公共利益、限制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程学锋介绍,在《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人有析产分户、抵押等不当行为的,一律不得增加补偿费用;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同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将冻结通知、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件及被征收房屋清单及时抄送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地段为改建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