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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济南房屋征收补偿新规有八方面变化

官方解读!济南房屋征收补偿新规有八方面变化
2021-01-30 17:11:57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为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济南市实际,这次修改明确了改建地段、就近地段和异地安置的内涵。”程学锋说。

《实施细则》规定:“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段;

“就近地段”,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征收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3公里以内、且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基准评估单价价格差在10%以内、属于同一区位地段;

“异地安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非改建地段和非就近地段、不属于同一区位的地段。”

明确了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为适应济南市房改政策的调整、保障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这次对原《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产权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含无不动产证但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申请房改。

房屋征收部门对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

区分非成套住宅房屋和楼房情况,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相应比例进行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房屋征收中产权、使用权有纠纷?这样补偿安置!

征收有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情况十分复杂,容易影响征收进度。最新出台修订后的《

房屋征收工作中常遇到被征收房屋存有产权纠纷和使用权纠纷的情况,各区做法不一,有的片面保护了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了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群众信访。

为此,本着注重保障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兼顾房屋使用人居住权益的原则,《实施细则》对此问题处理方式进行了规范。

一是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的:在签约期限内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应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暂时安置现使用人。

二是存在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现使用人签订暂时安置协议,暂时安置协议应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

三是存在产权纠纷的:超过签约期限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应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安置房屋由现使用人暂时使用的事项。


(责任编辑:林立刚)
关键词:济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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