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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山东省省级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逐步建立整体绩效报告与公开制度

重磅!《山东省省级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逐步建立整体绩效报告与公开制度
2021-02-28 16:07:04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二)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应根据对部门和单位职能的梳理,概括、提炼出能够反映工作职责的关键性指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相应指标值。

第八条 整体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资金的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

(二)重点突出。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完成部门和单位责任所要达到的水平和具体要求,体现核心产出和效果,精简准确、突出重点。

(三)实化量化。绩效指标应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定量细化,量化数据易于获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指标,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四)合理可行。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适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对完成任务目标具有约束力,避免设立过高或过低。

九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审核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也可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省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条 省财政部门从绩效目标填报要素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细化量化,明确清晰等方面,对整体绩效目标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重点工作调度、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实地查验、系统监测等方式,动态关注整体绩效目标完成及预算执行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纠偏。

第三章 整体绩效自评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级部门和单位要对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自评内容主要包括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合理设置指标权重。整体绩效自评采用百分制,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绩效指标90%。省级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绩效指标重要程度,设置指标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得分评定方法。整体绩效自评采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对照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及部门预算,对目标完成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判,计算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绩效自评结果,并填报《整体绩效自评表》。整体绩效自评总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90分的为“良”,60分(含)-80分的为“中”,低于60分的为“差”。

第四章 整体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分省级部门和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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