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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山东省省级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逐步建立整体绩效报告与公开制度

重磅!《山东省省级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逐步建立整体绩效报告与公开制度
2021-02-28 16:07:04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第十六条 整体绩效评价。主要从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资源配置、资产管理水平、运行成本控制情况、履职效能实现情况、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满意度情况等方面,设置评价指标进行评价,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成效与核心业务实施效果。

第十七条 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整体绩效指标充分衔接,全面反映整体目标、资金资源配置、管理效率、运行成本、履职效能、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满意度等。

(二)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部门和单位履职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

(三)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

(四)同类部门和单位整体共性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五)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

十八条 整体绩效评价方法。整体绩效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 整体绩效评价程序包括评价准备、评价实施和评价结果等环节:

(一)确定整体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踏勘、座谈、访谈和社会调查等工作。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和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条 整体绩效评价结果。

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整体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实施,要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应加强自评结果的分析与应用,将自评结果作为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指标,要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应将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部门和单位;被评价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要求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调整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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