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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定期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开展核酸检测

国家卫健委:定期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开展核酸检测
2021-01-26 17:26:39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口物品全程追溯制度,记录物品进厂、入库、生产加工等环节直接接触的员工名单;做好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出厂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如实记录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物品使用情况,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保证一旦发现进口物品存在风险源时能够进行入境、物流、门店的全链条追溯。

(二)装卸储运过程管控。

1.货物运输时,应当尽可能将进口物品与其他物品分开。不能分开时,应当对该进口物品和相关联的其他物品进行预防性消毒。

2.装卸和运输进口物品的人员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物品。

3.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仓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应当加强进口物品入库查验,严格实行“五查”(查进口物品报关手续、查检验检疫证明、查产地来源及规格数量、查核酸检测报告、查进销货台账和消毒记录)。检查物品外观及包装完好性及数量,一旦发现包装破损的物品应当第一时间设置隔离区域避免人员近距离接触,并及时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破损处进行采样,核酸检测阴性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方可入库。

4.仓库应当做好进口物品的出入库记录,相关入库查验资料和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三)生产加工过程管控。

进口物品加工过程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物品、包装及原材料的消毒、检疫。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打开进口物品外包装后的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采样,除打开包装后保质期较短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外,应当在核酸检测合格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再进行生产加工。对无法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物品,其生产加工人员的全身防护需按属地要求评估确认。

2.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应当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每班次应当在生产加工完成后,对使用过的所有设备和器具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

(四)销售经营过程管控。

1.加强进口物品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相关证明查验工作,防止不符合要求的进口物品进入市场。

2.对需打开外包装销售的进口物品,应当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核酸检测,抽样数量按属地物品核酸检测有关规定执行,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条件允许时鼓励对内包装进行预防性消毒。

3.完善追溯管理,做到所有进入销售环节的进口物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五)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应急处置。

定期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根据当地要求及时对相关物品进行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对可能接触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在处理相关物品时应当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漏,参与物品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组织对涉疫进口物品样品进行溯源调查,及时协调跨省信息通报,加强涉事进口物品追溯管理,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风险。

三、从业人员管控要求

涉及进口物品加工、装卸、运输、贮存、销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调整和更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落实新冠病毒防控管理措施,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和报告疫情情况,有效预防新冠病毒的传播。

关键词: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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