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14:30,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李永仁,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支队长宋志明,威海市海上安全工作专班副主任唐志介绍2024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情况。
为做好2024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威海市先后印发了《关于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2024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不断健全市级、区(市)、镇(街)三级海洋渔船综合管控体系,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渔船渔港主体责任,织牢织密海洋伏季休渔管控网络,落实落细各项管理措施。
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方案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的要求执行。
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渔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所在区市休渔,所在区市容纳不下的,可以在威海市其他区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但应征得休渔渔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本市籍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在省内休渔的,统一安排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在省外休渔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外省籍渔船因所在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等原因申请在我市休渔的,由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安排。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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