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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定期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开展核酸检测

国家卫健委:定期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开展核酸检测
2021-01-26 17:26:39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一)一般要求。

1.新上岗员工健康登记。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员工做好28日内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掌握员工流动及健康情况。对有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员工应当按属地要求进行管理。鼓励新员工上岗前自愿接受核酸检测。员工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当立即主动报告,并及时就医。

2.员工日常健康监测。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建立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在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区域入口设置测温点,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实行“绿码”上岗制。有条件的单位,可定期组织一线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至少每7天开展1次员工及共同生活家属疫情重点地区(含境外)旅居史及中高风险地区和入境人群接触史排查。因病缺勤人员应当主动报备缺勤原因和健康状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记录。落实员工宿舍和餐饮管理措施,合理安排员工作业班次,实行“一米线”安全距离,减少员工密切接触。

3.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尽可能减少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区域,确需进入的,需询问其所在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落实登记、测温等措施并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如佩戴口罩等),方可允许其进入。对有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外来人员应当按属地要求进行管理。车辆进出时,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和司机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

4.个人防护一般要求。

(1)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发充足的、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废弃个人防护用品收集设施以及工作服洗消设施。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当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应当保持工作服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不可将工作服带出工作场所。在未戴手套以及更换手套间隙时洗手,避免防护用品二次污染。

(2)注意个人卫生。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时注意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

(3)加强手卫生。在处理进口物品后,或双手触碰过货架、扶手等公共物品后,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酒精类洗手液、消毒剂和纸巾对手进行消毒。

5.从业人员返岗。根据生产经营区域上岗人员登记和健康档案,及时追踪健康异常、身体不适、疑似或者感染新冠病毒员工的治疗和康复状况,在其康复后科学评定是否符合返岗条件。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症状消退,并且间隔至少24小时的两次PCR核酸检测均呈阴性的,可解除隔离返岗;对于无法进行检测的情况,在症状消退14天后,可解除隔离返岗。对属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从业人员返岗前也应当符合上述控制要求。

6.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引导从业人员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自我防护意识。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组织对本单位高风险岗位人员正确穿戴防护用品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重点岗位人员防护要求。

除做好个人防护一般要求外,高风险岗位一线从业人员还应当做好以下个人防护工作:

1.进口物品装卸、搬运、加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全程规范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物品表面频繁接触体表、手触摸口眼鼻。如果作业过程中手套、口罩弄湿、弄脏或破损,应当立即更换,作业完毕后应当立即洗手洗脸。长期从事进口物品装卸、运输的装卸工、司机和其他直接接触进口物品的一线工作人员,应当每7天做一次核酸检测;短期或临时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工作任务结束后做一次核酸检测。

关键词: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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