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这其中既牵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在司法程序内的博弈,也牵涉到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的态度和力度。尽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罚规制的种种震慑,但在大量的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存在着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与租赁合约、置换担保物权、申请利用破产重整程序等手段。
这一方面提醒申请执行人必须充分了解到一些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各种套路,及早加以防范,依法维权;另一方面,也提醒办案执法人员须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拨开那些精心炮制的拒执“迷雾”,明察秋毫,避免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恶意转移资产和虚构债务是常见套路
恶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是被执行人最常见的套路。债务人将有价值资产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至亲属等关联方,制造无偿债能力的假象;有的债务人则与关联方合谋,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获取执行依据,以“合法债权人”身份稀释真实债权人的受偿份额。
据《都市快报》等媒体报道,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2020)浙01执异123号】,杭州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就试图通过“零元”转让股权逃避债务。案件源于2019年5月的一项生效判决,债务企业被法院判令向杭州某纺织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500余万元。然而,在执行阶段,法院发现该债务企业除陈旧设备外,几乎无可供执行财产。
关键线索由申请执行人纺织公司提供:债务公司曾持有其关联科技公司35%的股权。执行法官调查发现,就在诉讼期间、判决生效后不久,该公司已将这部分股权以“零元”对价转让给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岳父李某。债权企业随即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机械公司在背负债务且涉诉期间,将重大资产无偿转让给关联亲属,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客观上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判决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股权恢复至机械公司名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受一年除斥期限制,债务人发现“转移”线索后应迅速行动。
在江苏省高院判决的一起工程材料款纠纷执行案件中【(2021)苏05执复78号】,被执行人江苏某建筑公司则是通过虚构关联债务稀释债权。案件源于建材公司对江苏某建筑公司享有的600万元工程材料款债权。判决生效后,法院查封了建筑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此时,突然出现一名声称建筑公司欠其800万元本金及高额利息的债权人赵某,要求参与分配并优先受偿。建材公司随即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指出该债务涉嫌虚构。执行法院启动监督程序,要求赵某及建筑公司提供详细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该债权涉嫌虚假诉讼,裁定中止对赵某债权的执行,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申请破产预重整致法院生效判决难执行
近几年来,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意图利用破产程序规避执行、逃废债务的案例也很多,多个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都有发布类似案例。仅2023年,河南高院就发布了6起关于防范和打击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典型案例。最新的一起则是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执行案。
据《中国商报》、新浪等媒体报道:该案被执行人一方面以“超标的查封”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封担保物,另一方面又以企业“资不抵债”为由向异地法院申请破产预重整,致使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份生效判决陷入执行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