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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5月1日起施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今日正式公布

明年5月1日起施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今日正式公布
2023-12-17 16:57:11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前款规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防止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开展异常账户风险监测,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本条例所称支付账户,是指根据用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记录资金余额的电子簿记载体。支付账户应当以用户实名开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

第二十四条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从用户处获取的预付资金及时等值转换为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资金余额。用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提取其持有的余额,但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向用户支付与其持有的余额有关的利息等收益。

第二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收款人和付款人信息等必要信息包含在电子支付指令中,确保所传递的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伪造、变造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六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认可的安全认证方式访问账户,不得违反规定留存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敏感信息。

第二十七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用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备付金,用户备付金被依法冻结、扣划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办理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存放备付金的账户申请冻结或者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清算机构处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开展的支付业务,遵守清算管理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清算机构及时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结算管理规定为用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用户资料、交易记录及其持有的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资金余额,或者冻结、扣划用户资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用户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处理用户信息,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用户信息,不得以用户不同意处理其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等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处理相关信息属于提供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用户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用户信息。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其关联公司共享用户信息的,应当告知用户该关联公司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就信息共享的内容以及信息处理的目的、期限、方式、保护措施等取得用户单独同意。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与关联公司就上述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并对关联公司的用户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用户信息处理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关键词:非银行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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