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滨州银保监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滨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19号)显示,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安顾滨州中心支公司”)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未真实记录保险业务。
经查,德华安顾滨州中心支公司存在32名代理人存在学历证明材料不真实情况。
经查,德华安顾滨州中心支公司9笔保单业务实际为内勤员工张某办理,挂在代理人王某某名下。代理人王某某收到公司发放的佣金后,转到业务实际办理人张某的银行账户。
2021年12月9日,德华安顾滨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给滨州市滨城区广亨商行6174元用于购买运动服。经查,该笔费用实际套取后用于处理筹备滨州本部二区团队垫付的费用。
郑寿智时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经理,是对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未真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滨州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未真实记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滨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德华安顾滨州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2万元;对郑寿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滨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
滨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
当事人: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八路以北、渤海九路以西(巴黎花园1号楼)
主要负责人:郑寿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安顾滨州中心支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德华安顾滨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未真实记录保险业务。
1.经查,德华安顾滨州中心支公司存在32名代理人存在学历证明材料不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