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款3.68万余元。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当事人名称: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D5W9WR91
详细地址:冠县经济开发区杭州路与东环交口往南20米路东
2024年5月30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河北沧州组)对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反馈在你公司南侧无名企业车间内有一个喷漆房,7台焊机,无焊烟净化设备,现场未生产,喷漆房有5月9日、14日、16日生产记录,显示喷油漆,使用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生产记录单,但是现场询问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老板,老板说,是别人借用的生产记录表单的问题。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对反馈问题进行了核查,经查为冠县桦坤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日报表,冠县桦坤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注册营业执照,该报表是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为区分生产任务,对钢结构进行喷漆生产活动的记录表,喷漆房为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新建,无使用痕迹。核查发现你公司南车间内中部至西首地面有明显喷漆痕迹,车间内南侧墙体下方摆放有槽钢支架,槽钢支架上方附着物为沾染油漆,经查你公司5月9日、14日、16日有喷漆行为,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反馈问题情况表(部分节选)1份,证明河北沧州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相关问题反馈我局;
2、2024年6月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份、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3、2024年6月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4、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71525MAD5W9WR91001Z)各1份,证明你公司机械加工项目履行排污许可的情况;
5、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2024年5月9日、14日、16日的“冠县桦坤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日报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生产记录的情况;
6、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侯墨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7、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海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字〔2024〕3-14号),责令你公司30日内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采取措施,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