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济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专栏获悉,济南市人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予以处罚。处罚内容为:1.约谈有关负责人;2.罚款7475469.40元;3.责令你单位暂停相关责任部门10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据悉,济南市人民医院(曾用名:莱芜市人民医院),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宗旨和业务范围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服务,承担相关研究、教学、公共卫生服务、传染病、皮肤病防治等工作,暴发甲类传染病时可作为接收和治疗的定点医院”。该事业单位开办资金47964.86万元人民币。
(来源:中宏网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