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连续发布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7名工作人员因违反处方管理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分别被警告并罚款10000元。
距离此次多人被罚一个月前,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淄博市心理卫生中心)曾因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被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警告并罚款50000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淄博市心理卫生中心)始建于1966年,位于淄博市淄川区淄矿路102号,是一所三级甲等医院,担负着鲁中地区临床心理与精神卫生等医疗工作。作为一家三甲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上述处罚,暴露出该院在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水平等方面的欠缺。
(来源:鲁网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