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项姓副院长还表示,郭女士的湿疹样癌和乳房内肿瘤位置距离太近,并不是左右乳房的新增癌症,医院没有发现也很正常,还称2021年郭女士第一次来医院时就建议对方全部切掉,并提供了此前郭女士拒绝手术的医患沟通记录。
对此,郭女士解释,未曾有医生建议自己在复大肿瘤做过切除,并称因该院不擅长外科手术,一直引导自己做介入所以才入院治疗。而且每次治疗医生都对自己说效果挺好,院方从未告知病情很严重,也并未对新发癌症进行针对性治疗,才导致自己乳房不保,严重损害自身对病症发展的知情权。
采访最后,院方建议郭女士走法律程序解决。
(以上为2023年4月25日诊断记录,明确提出左侧乳头有皮肤瘙痒破溃加重)
(以上是2024年8月20日,患者第19次出院记录依旧显示左侧乳头以及乳晕皮肤破溃)
律师说法:
医务人员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针对此事,3月12日,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说。
“医院若在明知患者乳头存在异常症状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的检查措施以明确病因,那么就存在诊断延误的过错。”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美表示。她还认为,医院如果仅按照乳腺内肿瘤进行治疗,未对湿疹样癌进行针对性治疗,可能构成治疗不全面的过错。
两位律师均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郭女士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美律师建议,郭女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也可尝试与医院协商,提出合理赔偿要求。若协商失败,还可向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郭女士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今日头条@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