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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未被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导致亏损超15万元,工商银行滨州时代广场支行被诉上法庭

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未被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导致亏损超15万元,工商银行滨州时代广场支行被诉上法庭
2025-05-10 14:34:36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日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案卷显示,张某诉称在工商银行滨州时代广场支行存款时,在该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下购买理财产品“工银大新”,但实际却购买了213.7万元的工银瑞信基金。后该基金亏损15.29万元,张某遂将工商银行诉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对此,工商银行辩称,张某通过个人网银自愿购买基金,双方应按照合同内容承担后果。张某对于购买基金产品知情,而基金具有风险性,收益与损失皆有可能发生。该行工作人员已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张某的损失应风险自担。

张某起诉称,2015年4月13日到工商银行滨州时代广场支行办理存款转存时,该行工作人员朱某和孙某称银行内部有一款时间短、利率高、又保险的理财产品——“工银大新”。张某提出在符合“一安全稳妥、二不购买基金、三不购买股票”的条件下,可以进行理财,于是在该行购买理财产品“工银大新”213.7万元。该笔理财资金于2015年7月8日赎回178.83万元,损失高达34.87万元。

经张某多次催问,工商银行滨州时代广场支行才告知是因为投资股票,且在赎回理财款时扣留了20万元转换金,才导致赎回金额缺失34.87万元。20万元转换金分别于2016年11月17日赎回17.24万元,2016年11月26日赎回2.34万元,造成损失0.42万元。张某称,经多次协商,工商银行滨州时代广场支行向其承诺赔付9万元。然而,该行在支付6.47万元赔偿款后却不再支付。

“银行工作人员向张某支付款项的行为不构成对其损失的赔付。”工商银行辩称,张某通过投诉等方式要求该行承担赔偿责任,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向其释明,基金系张某个人自愿购买,损失因市场风险所造成,但张某对该行工作人员的解释不予认可,且一听见工作人员的解释便表现出即将发病的迹象。该行工作人员担心张某发病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也怕对其个人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出于无奈,该行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对张某进行补助,但并非张某所称该行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工商银行滨州时代广场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该行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在张某购买“工银瑞信总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过程中,该行对张某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专业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也未能举证证实该行已向张某及时告知基金行情、进行风险提示。

“从工商银行提交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来看,两份合同已逾200页,合同中对风险提示、投资收益等条款未能以加粗加黑等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工商银行滨州时代广场支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应对其实际购买的基金性质、风险、收益等有相应认知及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张某对于其损失亦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工商银行滨州时代广场支行作为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该行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工商银行总行承担。对于本案中张某的损失,被告工商银行滨州时代广场支行、工商银行总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工商银行滨州时代广场支行和工商银行总行对张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该行已向张某支付6.47万元,该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赔偿损失1.18万元。

(来源:齐鲁观澜)

(责任编辑:康裕新)
关键词:工商银行滨州时代广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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