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先生怎么做才能拿回自己的购房合同?记者在君合杨女士处得到答复。“首先得把剩余的30多万给我们打过来,其次把我们当时换证花的钱给我们补上。”
据了解,由于该房屋已被查封,尹先生的诉讼请求应该先解封房屋才能进行。因此,在2021年10月28日,尹先生按照法院相关要求,将剩余房款30余万元打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账户。对此,杨女士称,没打到我们账户,我们没看见钱。当记者追问需要额外补多少钱时杨女士表示,需按照当下市场房价进行补交。“当时房价是6000块一平,现在是多少钱?得按照现在的来,补上之后我们就给他合同。”杨女士说。
有合同但不提交尹先生该何去何从?
律师:补交方案不合理,尹先生合法权益应当被保护
已经拿到合同的邻居马先生正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需要拿着合同去第一次仲裁,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我现在是第二次仲裁中,需要判断合同是否履行了。”马先生透露,仲裁结束后还需要再打一次官司,依照结果才能办房产证,其他拿到房产证的邻居基本是这样操作的。
关于房屋属性问题,记者咨询了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唐岛湾A小区的长江西路社区居委会以及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根据现有信息均无法判断2008年该房屋属性。在尹先生提供的同期购房者的合同中,记者看见“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唐岛湾小区54、58号宿舍楼现定名商品房”字样。尹先生的代理律师王律师称,君合手续不完善导致的后续费用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尹先生当时购买的价格是符合当时商品房标准的。”王律师说道。
目前,君合手持尹先生的购房合同不愿向法院提交,尹先生没有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无法证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就已合法拥有该房屋,因此尹先生的多次诉讼均以失败告终。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专业人士。青岛农业大学法学博士贾宝金认为,根据原《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尹先生提供的证据“唐岛湾明细”和“四张收款收据”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体现了商品房买卖书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唐岛湾明细”载明了房屋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的内容,虽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及公章,但结合“四张收款收据”,已经能够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同时根据尹先生占有、使用房屋10多年的客观事实,都足以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尹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关于杨女士提出的补缴方案,贾博士称并不合理。
(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