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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格式合同里暗藏“心机”,糖尿病患者出险理赔遭遇“霸王条款”

新华保险格式合同里暗藏“心机”,糖尿病患者出险理赔遭遇“霸王条款”
2025-07-17 14:44:38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2016年,杨女士的女儿为其投保了新华保险的一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但2023年,当她因糖尿病出现严重视力障碍后,新华保险却以不符合合同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杨女士将新华保险告上法庭,并最终拿回了自己应得的保险金。

6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民事案件判决书,案号为(2024)陕0702民初5206号,其中详细记述了杨女士的遭遇。判决中,法院对新华保险拒绝理赔的理由并不认可,并给出了四重分析。

新华保险格式合同里暗藏“心机”,糖尿病患者出险理赔遭遇“霸王条款”

判决书中显示,2016年7月22日,杨女士的女儿袁晶晶为她在新华保险投保了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号为887376208129,保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方式为年交,缴费期间20年。

2023年7月27日,杨女士到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视力,被诊断为右眼指数/20cm等于右眼0,左眼指数/20cm等于左眼0,均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的视力,双眼晶体浑浊。医院处理意见为“患者血糖过高,无法手术”。

杨女士随后联系新华保险,表示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新华保险应该赔偿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但新华保险表示拒绝赔偿。此后杨女士将新华保险诉至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新华保险赔偿保险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新华保险辩称,杨女士的情况不符合保险条款第十四条14小项的条件,具体原因是:杨女士仅是在矫正前视力低于0.02,而并不属于条款中约定的矫正视力低于0.02的情况,杨女士并未采取任何矫正措施,因此对其矫正视力后的情况无法判断,不符合理赔条件。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杨女士视力是否构成新华保险的赔偿标准。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矫正为改正纠正之意,视力矫正包含日常护理、药物治疗、框架眼镜、激光手术等方式,本案中杨女士因糖尿病的原因而无法进行手术矫正视力,但其病发后积极配合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亦对杨女士的糖尿病和视力进行了联合诊疗,原告已完成了除手术之外的药物矫正治疗。

最终,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诉求,认为杨女士病情符合保险赔偿范围,新华保险应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向杨女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并给出了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新华保险将视力矫正的范围进行了限缩,排除了被保险人对眼部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从而限制杨女士获得理赔的权利,而免除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其次,因保险合同系新华保险提供的格式合同,对矫正方式,应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解释,故本案认定杨女士已经进行了视力矫正。

再次,即便杨女士没有进行视力矫正,她购买的保险名称为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应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新华保险就应提前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而新华保险在保险条款中附加患病后经过矫正治疗不达标时才给赔付的条件,明显和重大疾病险的理赔本质背道而驰,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最后,就案涉合同5.5.14条款本身而言,新华保险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该条款的免责事项即矫正后视力进行明确提示和矫正的实际内容向投保人袁晶晶进行了说明,相应条款也未加粗或进行醒目的标记,该条款不具有效力。

(来源:中国山东网)

(责任编辑:王鑫)
关键词:新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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