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了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对该公司处84.4万元罚款。
根据发布信息,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3月6日至12日以及2025年6月9日至13日对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核安全违法行为:
未开展验证就关闭了纠正措施要求
2024年2月13日,公司质量检查人员在廉江核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筒体一环车间日常检查发现,附板C048焊接位置错误;2024年4月9日,公司质量检查人员日常检查再次发现附板T39焊接位置错误,针对这两个同类问题,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开启了纠正措施要求(LJ1-GV12-GAQ-SPEMA0020),要求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核二三”)排查廉江核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现场所有附板焊接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024年5月31日,中核二三提交了排查报告,中核二三仅对钢制安全壳一环的机械贯穿件和电气贯穿件上的附板焊接位置是否正确进行了排查,未排查所有已焊接完成的附板位置的正确性,排查内容与要求不符,公司质量检查人员未对中核二三的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就关闭了纠正措施。
未对承包商施工活动和工艺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公司廉江核电厂项目部质量管理部对中核二三廉江核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施工活动开展了现场质量巡检工作,巡检主要内容包括焊接活动质量、日常质量隐患、插入板焊缝焊接返修情况、发起的纠正措施或观察意见报告整改情况,但该期间质量巡检未覆盖廉江核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二环筒体附板施工区域,未对承包商施工活动和工艺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国家核安全局于7月9日以《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5〕30号)告知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司于7月9日发函表示对告知书中处罚意见内容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公司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现责令公司在15日内,对中核二三开展的所有已焊接完成的附板位置正确性的排查和整改情况重新进行验证;对廉江核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二环筒体施工区域进行巡检,对承包商施工活动和工艺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处84.4万元罚款。
(来源:山东财经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