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大连市分公司原个人代理人王维新因“骗取客户保费资金”被给予警告处罚。
从行为表述看,用词较重,但处罚结果相对温和,引发一定关注和讨论。
结合监管实践看,该处理并非个案。首先,当事人身份为“原个人代理人”,在作出处罚时已不具备从业资格,监管部门可适用的行政处罚手段本身较为有限,通常以警告、行业记录、执业限制为主。其次,行政处罚并不等同于刑事追责,若涉案金额较小、已完成退赔或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监管层面一般仅作行业秩序层面的定性处理。此次公告中亦未出现“移送司法机关”等表述。
从监管导向看,近年保险监管对个体代理人的处罚,多以“定性、清退、留痕”为目标,而真正的高压问责重点仍放在保险公司端的内控管理、代理人体系治理及保费资金管理责任上。
该案例金额不披露、处罚不重,但传递的信号在于:对个人违规行为予以记录,同时将更大的合规压力留给机构端。
(来源:金融圈不是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