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多年,一桩涉及多家银行的3.5亿诈骗案迎来最新进展!
近日,锦龙股份披露,其子公司中山证券收到一份《应诉通知书》,其中显示,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作为原告,向中山证券、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等五名被告要求连带赔偿3.5亿元本金,以及1.394亿元资金占用费,涉案金额高达4.89亿元。
事实上,上述案件已历经多次开庭审理,甚至已达最高人民法院,至今仍未尘埃落定。而此案的背后,是一名公司法人与银行职员“里应外合”,通过虚假材料等制造的一场刑事案件。
公司法人“精心策划”3.5亿诈骗案,行长助理擅自修改财报数据
回溯过往,上述案件的开端,始于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相关判决书显示,2013年下半年,刘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的张某。
而后,刘某某以聚鑫源公司需购粮资金等为由,隐瞒该公司具有巨额债务需要偿还及其本人炒作期货的事实,请张某帮该公司向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申请3.5亿元贷款。二人进行了一系列操作,均未成功。
第二年的3月,刘某某将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员工刘某(另案处理)介绍给张某,由他们共同商议,并继续为聚鑫源公司办理贷款事宜。
在此期间,为了达到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放款条件,张某擅自修改聚鑫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及房地产评估报告,调高了企业信用评级标准,伪造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对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的《中国光大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一般行业)授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全辖)审批批复》(以下简称“《授信批复》”)。
2014年,张某了解到可通过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的模式发放贷款,便通过关系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的侯某联系后,确定以该种模式为聚鑫源公司贷款。
那么,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判决书披露,先由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名义,将3.5亿元转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而后,招行再根据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订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通过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资金通道,向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签约期间,张某并未真正盖章,而是谎称将上述材料拿去盖章,实则私下加盖了伪造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后交给了侯某。
2014年5月29日,侯某审查时发现了公章和法人章的问题,随后告知张某,然而,经过协商,两人商定对原《委托定向投资协议》进行修改,增加了内容,同时,张某还出具了内容为“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财务章已磨损,由公章代替”的《情况说明》。随后,张某在上述材料上重新加盖了伪造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相关印章后,将上述材料交给侯某。
5月30日,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形式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存入3.5亿元。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根据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订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与中山证券签订的《中山招商无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将3.5亿元资金委托中山证券管理,并由该证券公司再委托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
同日,在3.5亿元资金通过中山证券划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后,刘某某和聚鑫源公司员工许某携带四份伪造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公司资料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前道环节的投资指令,将3.5亿元汇入聚鑫源公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