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慈某龙向普洱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护士长李某波贿送山东威高公司静脉留置针和精密过滤输液器回扣,共计人民币现金62000元,李某波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开支。2019年4月,因担心被查处,李某波向慈某龙退还使用剩余的回扣人民币35000元。
15.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慈某龙分7次向普洱市人民医院心胸外科护士长刘某华贿送山东威高公司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68690元,刘某华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开支。
16.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慈某龙分多次向普洱市人民医院血液风湿免疫科护士长叶某贿送山东威高公司静脉留置针、精密输液器等医用耗材的回扣,共计人民币现金38500元并用于科室开支。
17.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慈某龙分多次向普洱市人民医院肿瘤科护士长李某燕、护理组组长吴某丽贿送山东威高公司静脉留置针、避光输液器等医用耗材的回扣,共计人民币现金71000元,李某燕、吴某丽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开支。
18.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慈某龙分4次向普洱市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护士长丁某杰贿送山东威高公司静脉留置针、避光输液器等医用耗材的回扣,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丁某杰予以收受并在科室成员之间分发。
19.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慈某龙分两次向普洱市人民医院康复科护士长唐某芬贿送山东威高公司静脉留置针等医用耗材的回扣,共计人民币现金30000元,唐某芬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开支。
20.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慈某龙分7次向普洱市人民医院儿科护士长万某、刘某英等人贿送山东威高公司静脉留置针等医用耗材的回扣,共计人民币408200元、面值50元的超市购物券500张,万某、刘某英予以收受并用于科室开支和在科室护士之间分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慈某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其向普洱市人民医院内设科室贿送回扣,其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判决如下:被告人慈某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缴)。

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本案中,行贿人就输液类低值耗材多次向医院内设科室给予回扣,以期获取竞争优势,提高销售数量。因回扣被不断垫高的价格,明显背离了“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虚高部分没有形成企业正当盈利,也没有用于创新和质量,而是妨碍公平竞争。近期,各地陆续开展了输液器、针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在充分尊重临床需求、保障临床供应的前提下,进一步挤掉虚高价格空间,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云南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来源:国家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