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晚间,龙大美食(002726.SZ)发出数则公告,内容涉及大幅预亏、收监管函、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更正4年财报等。

01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函
龙大美食公告称,预计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2亿元至7.6亿元,上年同期亏损176.3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6.21亿元至7.61亿元,上年同期亏损8158.66万元。
报告期内,受行业周期影响,毛猪销售价格及猪肉市场价格持续低位运行,公司传统业务板块出现较大亏损。此外,报告期内,公司豌豆蛋白海外出口业务受到较大影响,豌豆淀粉售价下降导致计提资产减值所致。
同日,龙大美食发布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6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书一”)以及《关于对杨晓初、余宇、王豪杰、张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书二”)。
决定书一显示,2021年至2024年,龙大美食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投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后未停止利息资本化,并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利息资本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省证监局决定对龙大美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决定书二显示,2021年至2024年,龙大美食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投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后未停止利息资本化,并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利息资本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晓初、公司时任董事长余宇、公司时任总经理王豪杰、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凌,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省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龙大美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对龙大美食董事长、总经理杨晓初,时任财务总监张凌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对杨晓初、余宇、王豪杰、张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02控股股东“失诺”
龙大美食同时公告称,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其控股股东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学斌、董翔的监管函。
2023年12月1日,蓝润发展及龙大美食实际控制人戴学斌、董翔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最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将五仓农牧的股权注入上市公司的协议签署,在上市公司明确放弃上述收购权利时,最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前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五仓农牧股权”。
2025年10月,龙大美食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关于放弃收购五仓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龙大美食放弃收购五仓农牧股权。截至目前,蓝润发展尚未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五仓农牧股权,未能按期履行承诺。蓝润发展、戴学斌、董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