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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票实名持有,可转让、可分割、有效期6至12个月

青岛:房票实名持有,可转让、可分割、有效期6至12个月
2024-04-16 19:09:29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日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青岛市房屋征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通知(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房票实名持有,可转让、可分割,但仅限转让一次,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6-12个月。

《通知》是为满足房屋征迁项目中被征迁居民多元化补偿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完善青岛市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式,建立高效、快捷、便利的房票补偿机制,满足被征迁居民对补偿安置方式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进一步缩短征迁安置过渡周期,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具体细则方面,《通知》规定房票使用规则是实名持有。房票采取实名制,以被征迁人为核发对象。房票可转让、可分割,但仅限转让一次。被征迁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补偿房源库内支付购房款,也可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即房票受让人。房票持有人为被征迁人或房票受让人。房票不得抵押、质押、非法套现。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6-12个月,具体由各区(市)通过细则自行确定。房票持有期间票面金额不计利息。票面金额小于或等于购房款的,须用房票全额支付。票面金额大于购房款的,房票持有人可就房票余额向房票核发人申请换发房票。房票有效期内不得兑付现金。房票有效期满后兑付现金时,房票已使用额度未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在扣减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后兑付。具体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5%)以及其他要求由各区(市)通过细则自行确定。房票转让双方应到核发房票的区(市)房屋征迁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办理房票转让手续时,转让双方须对房票购房、房票兑付现金时扣除政策性奖励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各区(市)应明确资金保障方式、兑付时限、责任部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购房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核发房票的区(市)政府指定部门申请房票结算。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房票对应款项。在房票有效期内,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监护人可凭能认定其有权继承或代管使用房票的法定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使用期限不变。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被征迁人做好房屋交付、权属登记等相关工作。

《通知》坚持合法合理原则。房票补偿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激励标准适度、合理,保持补偿政策相对稳定。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坚持充分尊重民意,被征迁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实施房票补偿、确定补偿房源库,保障被征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

《通知》适用范围是全青岛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项目。房票补偿主体是各区(市)政府是房票补偿的责任主体。各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房票补偿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房票补偿的相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区(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相关链接:房票定义及相关概念

1.房票。房票是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量化后,房屋征迁部门依据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金、房屋征迁补助费用和政策性奖励出具给被征迁人,用于购置指定范围内可售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的结算凭证,是货币补偿的补充形式。票面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迁人信息、票面金额、开具时间、有效期限和使用规则等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制定房票样式,并明确使用管理通用规则。

2.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包含货币补偿金、房屋征迁补助费用和政策性奖励。国有土地房屋的货币补偿金为按照我市法规政策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资金总额;集体土地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由各区(市)政府自行确定。房屋征迁补助费用包括搬迁费、临时过渡费、按时搬迁奖励等,具体由各区(市)根据辖区的征迁补偿政策确定。政策性奖励为鼓励被征迁人选择房票补偿,按货币补偿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额外奖励,具体比例由各区(市)按照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的原则自行制定。

3.补偿房源库。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全市统筹的补偿房源库,将全市手续齐全、设施完备和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纠纷的房源纳入补偿房源库。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报名,定期上报房源和销售价格等情况。补偿房源库房源优先为取得产权证的现房,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在12个月内交付的期房。房票持有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购。

(来源:齐鲁壹点)

(责任编辑:王南休)
关键词:房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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