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年,德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民生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查办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二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城区某美术文具用品店经销伪造厂名、厂址及冒用质量标志的玩具案
2024年6月,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德州市德城区某美术文具用品店经销伪造厂名、厂址及冒用质量标志的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64元、没收涉案产品合金模型玩具40个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对德城区某美术文具用品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一批合金模型玩具,其外包装标示有“3C”标志,生产厂商分别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精工五金塑胶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王者五金塑胶厂,现场发现产品共计40个。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进货单据。执法人员现场通过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其认证信息,发现上述2家生产企业无“3C”认证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案件协助调查函,经协查上述两家生产企业均非该办事处注册登记的企业。经调查,当事人经销的上述合金模型玩具为朋友放在该店的代售产品,共计48个,截至案发,产品共销售8个,该批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20元,违法所得为160元。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及冒用质量标志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邑县某气体厂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4月7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对临邑县某气体厂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6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氮气充装车间发现有氧气瓶正在进行氮气充装。经查实,当事人氮气充装车间共有氧气瓶3只,产品编号分别为2005663166、2005663307、2005663196,3只氧气瓶都实施了氮气充装,其他27只均是氮气瓶。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应当专用,只允许充装与设计文件、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充装过程所用的置换气体除外),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及其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之规定,当事人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当事人立即停止了对氧气瓶充装氮气的违法行为,并对3只充装氮气的氧气瓶进行了介质置换。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临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津县张大庄镇某水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案
2024 年5月14日,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津县张大庄镇某水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宁津县张大庄镇某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台秤1台(型号:TM-15H型,出厂编号27081008)无有效期内检定证书。经调查,该电子台秤是当事人2024年3月5日从东光县一个超市购买的,购买时没有购买票据,自2024年3月10日开始使用该电子台秤,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时长为18天。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6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肉类制品59.85公斤、罚款11.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8日、3月22日、3月28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多份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层层脆(酱卤肉制品)的检测报告,报告结论为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及菌落总数不合格,判定结论均为所检批次产品不合格。收到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在对该案调查核实过程,当事人主动向社会发起召回公告,召回了部分涉案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津县某服装店(段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9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宁津县某服装店(段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万元、没收减肥胶囊1瓶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执法人员接到宁津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宁津县公安局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至2023年1月中旬期间,借用其在宁津县城百货一条街经营宁津县某服装店的便利条件,利用微信宣传、网上拿货的形式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经检验,其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得知,当事人共购进减肥胶囊240粒,购进价格为1900元,销售了70粒,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专业修脚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4月1日,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城区某专业修脚房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接举报,称某专业修脚店在宣传彩页上宣传的部分条款内容不合法,宣传内容中“活动具体详情以店面为准,解释权归店面所有”条款内容涉嫌违法。2024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得知,当事人在知道“经营者不能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前提下,在其宣传彩页将“活动具体详情以店面为准,解释权归店面所有”条款故意缩小了字体,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当事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津县某电动车配件门市部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8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津县某电动车配件门市部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台,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人民币32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8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津县某电动车配件门市部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9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宁津县诚信电动车配件门市部并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2023年8月28日在该店抽查电动自行车的备用样品一台。经调查得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赛克电动自行车是2023年8月15日购进的,共计进货2台,进货价格为800元/台。该批次赛克电动自行车销售给抽检机构1台,销售价格为1600元/台,另一台作为备检样品封存,未对外销售。本案货值金额3200元,违法所得80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秦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