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德州市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提醒告诫书,具体如下:
各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集贸市场主办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子计价秤的销售和使用提醒告诫如下:
一、用于贸易结算(销售行为)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周期1年)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不得破坏电子计价秤的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如:不得销售“市斤秤”)。
三、各类经营户要对销售、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外观检查,不得销售外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不得使用外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电子计价秤的外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铭牌上清楚标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实际分度值、最大皮重值、自律性声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等。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在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粘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方可使用,使用者应每年定期送检。各县市区分别到各自辖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德城区、天衢新区到德州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进行检定。(地址:德州市天衢新区长河大道279号。电话:0534-8258150)
四、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卖场、海鲜市场、水果市场、夜市等)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应在市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公平秤配置数量应当科学合理,摆放位置应当方便醒目,便于消费者使用。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主体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奏嘛新闻)